长春经开区:夫妻联手虚假诉讼 审判员被质疑枉法裁判

日期:12-20  点击:  属于:直击现场
         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建材市场) 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长春市金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物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源房地产偿还被新世纪建材市场公司借款本金8396万元及数千万元的利息。

       新世纪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原为牛淑晶,后变更为何鑫源。被告金源房地产原法定代表人为何金柱,2020 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彦君。何金柱与牛淑晶系夫妻关系,何金柱与何鑫源、何彦君系父子关系。牛淑晶与何鑫源为母子关系。

       举报人对审判员的判决有多项疑点,认为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一、被告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无权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亦无权要求答辩人依据借款合同承担义务。《借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且合同附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但至今金源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均未签字,显然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并未成就,合同依法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情形下,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协议方可生效。明眼人都知道该合同是无效的,可法官林乐泉还是采纳了原告提供的合同。
     
二,被告人认为:原被告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法律关系,新世纪建材市场长期占用金源地产183608.98m 的房产,其支付的款项系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的一部分。
     
牛淑晶与《借据》《借款合同》签订时金源房地产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何金柱系夫妻关系,何金柱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何鑫源又系父子关系。
    
何金柱、牛淑晶未经金源房地产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擅自将金源房地产的房产交付原告牛淑晶使用,现原告实际占用金源房地产的房产面积达 183608.98 m。上述原告占用的房产按照原告起诉他人拖欠租金的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正常租赁的市场价格为 120元/m/月以上,每月合计为:22033077.60元,每年租金收益为:264396931.20 元,数年来原告获益超过十亿元,被告人金源房地产损失极其严重。
      
即使在原告新世纪建材市场已获利数十亿元的情况,何金柱利用担任金源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及掌握金源房地产金源物业公章的便利条件,与牛淑晶夫妻二人串通,将原告应按月支付给金源房地产的房屋使用费,虚构为借款的形式,数年来从未向金源房地产股东、董事会通报。
      
金源房地产、金源物业股东会、董事会从未形成向原告进行借款的任何决议,也从未指派何金柱与原告就借款事项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磋商,更不会同意在原告负有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义务的情况下,不要求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转而向原告进行借款,明显不符合商业逻辑。
      
对于牛淑晶与何金柱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以捏造借款的订立和履行损害国家利益等事实一目了然,然而林乐泉法官表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纳。

       三、《收据》《借款合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何金柱与原告串通损害金源房地产、金源房地产股东、金源房地产债权人及国家利益的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都以自己的商业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的经营目标,金源房地产股东层面没有任何理由将该权益让渡给原告何金柱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控制公司的公章,肆意将公司的财产权利与自己及其配偶开办的其他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转移金源房地产公司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是何金柱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2007 年将 100%的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牛淑晶,何金柱是牛淑晶持有股权的共有人,因此实质上等于何金柱与自己进行交易。何金柱与原告开展的关联交易,将金源地产从2016 年至 2022 年的应收取的超过十亿元房屋使用费收益转移完毕,更是造成金源地产不仅应收的房屋占用费用没有收到,还要倒欠原告所称的高额利息,违背公序良俗,金源房地产及其股东还被背负银行的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原告凭空捏造的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违法,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确认该借款行为无效。但法官林乐泉枉顾事实,枉法判定。
     
即使如原告所述借款存在,原告占用被告房产面积达 183608.98 m,按正常市场价格计算,2016 年开始至2022 年8 月份原告应付的房屋使用费在十亿元以上,原告所称的借款产生时间,与原告应付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时间完全重合,且均为金钱债务,等额部分应当实现抵销。令人不解的是,法官林乐泉判该借据有效。
      
四、原告将不属实的 2016-2019年的借款利息,与何金柱再次串通重新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并约定为后期本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依法本不应当支持。可事实上,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杨律师认为,本案的借据、借款合同,系何金柱与牛淑晶串通,将原本应支付的房屋占用费,捏造为借款法律关系,并支付高额利息,并将高额利息再次捏造为借款本金,客观上实现了转移、占有金源房地产的巨额收益,损害金源地产、金源地产股东、其他债权人及国家的合法利益,原告提起的本诉系实施的虚假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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