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二级法院乱作为涉故意杀人重罪轻判 死者至今无钱下葬

日期:07-12  点击:  属于:直击现场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叫蒋仕柏,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系广西全州县才湾镇白石村人,现住庙头镇湾山村霞溪村果园场。今天我怀着万分无奈的心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广西二级法院利用职权乱判案,将一桩故意杀人重罪命案从轻判决,从中牟取不义之财,判决给受害人家属的5万元经济赔偿三年不兑现,死者至今无钱下葬,冤魂不散。冤深似海,万般无奈,特斗胆向上级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5)桂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6)桂刑终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依法追究杀人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杀人偿命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三、依法判令杀人凶手唐志龙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11573.2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起因,2014年11月24日,我长子蒋青荣(精神病患者)跑跑进凶手唐志龙的养鸭场损坏了他家部分财物,杀手唐志龙怀疑我长子非礼凶手唐志龙的妻子,为达到敲诈陷害我长子蒋青荣目的,他曾到派出所报案,请求派出所抓人,立案侦查,公安干警发现我长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全州县公安局撤案后,凶手唐志龙要我儿子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我认为这明显地是一种敲诈行为,无法接受,但是考虑到都是本地人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找个机会双方坐下来协调一下,赔偿凶手唐志龙一些钱算了。2015年1月31日上午9时20分许,我和儿子蒋青荣在中介人经果园某同志的陪同下,从凶手唐志龙养殖场协商赔偿事宜。当时我们三人是在我住处果园边的马路上谈的,凶手唐志龙见我们主动找他谈就漫天要价,说要我们赔3万元。我们不服,我儿子讲:“谈不扰算了,走吧”,此时,凶手唐志龙(1989年3月24日出生)早有准备地从身上拔出刀来,朝我儿子蒋青荣行凶刺杀,连杀几刀,致使我长子蒋青荣不幸当场身亡。我想向前阻拦被凶手持刀追杀将我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有法医鉴定书为证)。
      凶手唐志龙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将早预备好的刀藏在身上,用刀凶狠地刺杀我长子蒋青荣这个手无寸铁毫不准备的人身上,残忍地剥夺了我儿的生命权,期间,旁人想劝阻,凶手不但不罢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持刀继续追砍我,这足以证明凶手是早有预谋的犯罪,并且主观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所以一级法院对凶手判决故意伤害罪,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凶手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不杀法理难容!
      由于广西二级法院包庇罪犯,从轻判决判处凶手无期徒刑,就草草结案。受害人蒋青荣的尸体仍然放在火葬场的冰仪馆冰棺里没有入土为安。冤深似海!
      请问:高院、中院的法官大人,如果是你们的亲人被凶手残忍杀害,你们会这样判决吗?
       凶手非法剥夺了我长子的生命权,侵害了我的身体健康权,给我们这个贫困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今,我儿媳因承受不了失夫的悲痛和养育儿子的重负而离家出走,我家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在孙子上学都没钱,而那些黑心法官无动于衷。为打官司请律师弄得家图四壁,一无所有,到头来我去找市政府法制办材料被退回来,不受理!我不服,我冤枉喊!儿啊,别怪老父没能为你申冤,只怪你命苦,广西的贪官心太黑,他们不讲法律,只认钱,有钱杀人不偿命,买通法官不赔害人一分钱,法院判决不执行民有冤屈何处伸?
       为了维权我花光了十多年的积蓄,本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六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还要将我孤儿孙子出钱养到十八周岁。而广西法官分文不赔偿,法理难容。因此,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责令广西二级法院,撤案重新改判凶手死刑,并给予我们家属合理赔偿。否则,我将继续上京上访维权,还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将广西二级法院有法不依,重案轻判,乱用行政职权,迫害无辜百姓的丑闻公布于天下,不达目的死不瞑目!
       受害人父亲:蒋仕柏泣血倾诉
       2024年4月22日


刑事申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蒋仕柏,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才湾镇白石村委象鼻山村03—113号。现住庙头镇湾山村委霞溪果园场。系本案被害人蒋青荣的父亲以及本案的另一受害者。联系电话:15977431236。
    
申诉人因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唐志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蒋青荣患有精神。
    
二、2014年11月24日夜晚,蒋青荣因精神病发作,闯入唐志龙鸭场,损坏了锅灶。当时唐志龙打电话给左声明通知蒋仕柏,蒋仕柏急忙赶到现场并将蒋青荣接回果园场。当晚全州县庙头派出所民警到蒋仕柏果园场,并在其住宿处墙角的沙发上拍了蒋青荣睡着的照片,同时蒋仕柏拿出蒋青荣2009年桂林福利医院住院证明并交给了民警,然后民警就回庙头派出所。25号唐志龙报假案,说蒋青荣强奸了被告人唐志龙的妻子吴彦婵和损坏了鸭场的部分财产。该案全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被害人蒋青荣患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症(案发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全州县公安局撤案后,被告人唐志龙多次要求被害人蒋青荣赔偿1万8千元人民币。但无评估金额和强奸的证据。当天早上,我通知我内弟谢永余、表弟王连胜、唐荣军等人,在10点钟左右本人果场对面山上将我儿子蒋青荣捉住,带上车,准备送往医院医治。在李木桥的路上,被派出所拦住,说我儿子损坏了唐志龙的一部份财产(没有评估),叫我们给派出所一个交待,随同派出所录好了口供,双方签了字,盖了手印。11点钟才送往桂林福利医院治疗,直至2014年12月22日出院,共28天。
     
三、25日以后,唐志龙与他父亲唐余德俩人在我果园威胁我老婆说“你们不要在果园住了,也不要在此卖柑子”,多次阻拦。
     
四、12月31日被告人唐志龙杀死我儿子和杀伤我,其中杀我儿子脖子那刀,本来刀面没有那么宽的,因刀在脖子里面绞了一下,所以才有那么宽的口子。逃离现场后,凶器随身带走,逃离现场,被捕后,凶器没有交出来。
    
五、凶手握着刀柄是木头的,还是什么的谁都不知道。
    
六、凶器是唐志龙父亲唐余德距离出事现场200米之外的养猪场提供的(唐志龙和唐余德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养殖场内,一个养鸭,一个养猪)。
    
七、唐余德其家人劝唐志龙自首后,窝藏凶器没有交出来,另外唐余德其家属私藏枪支60条。
    
八、一审、二审没有按当时发生的事情经过去判取。事实与证据都是2014年12月31日,是我儿子死亡后的取证,没有原材料的证据。
    
九、唐志龙与他妻子的口供有出入,唐志龙说我儿子强奸他老婆是2014年11月24日,他老婆吴彦婵说:“我儿子强奸她是2014年10月24日。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不按事实办事,歪曲了事实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写到,确有侵犯被告人唐志龙妻子及毁坏被告人唐志龙家财物的事实存在,损坏的东西估价多少?强奸的证据在哪里?请高院重新再审,静候高院的开庭。
     
要求:
     1、判取唐志龙死刑。
     
2、赔偿我儿子20年的经济损失。
     
3、赔偿我孙子的抚养费。
     
4、追究唐余德提供凶器的法律责任。

      申诉人:蒋仕柏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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